股票期权主要是夫妻一方通过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公司将预期的股票差价赋予员工,往往是由于员工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对公司创造了价值,公司希望通过利益激励、奖励并长期留住员工,或驱动员工进一步为公司创造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实际构成了公司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股票期权所得应属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刘某某于2003年在A国登记结婚。2008年9月,刘某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赵某某主张分割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行使其个人拥有的对C公司价值人民币71699931.45元期权。刘某某认可被C公司授予期权,但否认实际行权。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作出如下认定:“赵某某要求分割刘某某名下期权,鉴于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定此系双方的实有财产,故对于赵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赵某某可于有证据证实实际行权后另行起诉。”
2009年10月,赵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刘某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给付行使期权所得收益71699931.45元的80%,即人民币57359945.16元。
本案原一审庭审中,为证明刘某某在2008年7月至8月实际行使持有C公司期权并获得收益的事实,赵某某提交了: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的自甲网站查询的C公司年报信息,以及来自A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于D公司出售C公司股票的通知。因证据不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中,赵某某提交民事判决书一份,该案中刘某某认可2009年9月生育的党甲系其与党某某子女,赵某某欲证明刘某某对婚姻存在过错;提交C公司在A国上市部分公告,公布的2007年年报中,刘某某名下普通股股份为726739股,同时特别注明刘某某代表期权,用以购买准予D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其唯一股东和董事是刘某某女士的726739股普通股股份;C公司公布2008年度财务报告中刘某某所拥有的期权数量减少,未显示具体售股的普通股股份,期权行使价1.9美元,批准日期2007年4月6日。C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称C公司大股东、董事局主席兼CEO李先生曾与刘某某口头约定授予其726739股期权。但因刘某某任职时间不足2年,未达到期权行权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其任职期间并未有任何期权行权。最终,二审法院未支持赵某某的上诉请求。
2012年10月,赵某某以C公司、刘某某、D公司作弊欺诈、不实陈述向A国某州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D公司行使C公司期权与出售所获股票的券商代理公司的法务代表证明,刘某某于2008年6月3日在出售人、发行人陈述书上签名,同意出售非适格股票期权,行权人为D公司。实际行权455423股,售出价值为10130642.17美元。D公司在A国诉讼中拒绝回应所有关于出卖股票后的资金去向。
2013年,赵某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刘某某提交证据:2006年8月25日,C公司与党某某签订的《顾问协议》,内容为2011年8月31日前党某某协助C公司成功上市的,可获得股票期权(无具体数量、金额);2007年3月20日,党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内容为党某某为获取C公司未来可能实现的相关权益,委托刘某某为其购买并持有一家合法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私人公司,党某某委托刘某某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份,作为该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党某某与C公司签订期权协议一份,但该协议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刘某某主张存在两份期权,刘某某的期权已作废,党某某的期权由刘某某代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两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C公司系注册在英属开曼群岛的外国企业法人。本案审理中,刘某某认可与党某某现为夫妻关系,未提交与党某某结婚的证,主张二人是2009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刘某某未提交党某某基本信息,法院通过刘某某通知党某某出庭作证,刘某某表示党某某不同意出庭。
裁判要旨
案件焦点:
行权股票期权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票期权的实际被授予人为刘某某,刘某某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在诉讼中未如实陈述及提供证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致原审生效裁判文书被撤销,可以少分。另依婚姻法规定,一般情形下应照顾妇女与儿童权益,故综合考虑诉争期权取得、行使等客观因素及法律相关规定,分割上述财产时予以均分。北京市朝阳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某人民币30976528元;
二、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股票期权所得归属的认定:
1.婚前持有股票期权的情形
对于婚前行权,因该期权取得时间亦在婚前,故该行权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婚前财产。
对于婚姻期间行权,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加以认定:如夫妻婚后实行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则该行权收益仍为持有人个人财产;如夫妻婚后实行法定财产制,则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离婚后行权之收益在所有权形态上为混合体,即由“期权取得后至结婚前”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婚姻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以及“离婚后至行权前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共同构成。其中,婚姻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持有股票期权的情形
对于婚姻期间行权,因该期权为在婚后取得,收益亦在婚后取得,对于行权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情况下除外,此种情形下亦需考虑,如夫妻一方为协助股票期权持有人工作而过多地承担家务劳动,则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对于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前取得期权、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其中婚姻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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