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婚内多次出轨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来已久,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也多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由于此前婚姻法中仅列举了四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且赔偿标准不明确,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基本案情

霍某起诉称,2010年12月,其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霍某身心疲惫,无奈之下向张某某提出离婚。张某某曾口头同意,但迟迟不配合霍某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自2018年5月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此前,霍某曾于2019年3月11日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驳回了霍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19年5月20日生效。双方在此后仍未有任何和好的迹象。现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霍某提起二次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3.由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小轿车,但要求霍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霍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张某某为此提交了视频及照片予以证明。霍某对此并不认可。
车牌号为京N58L××大众牌小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庭审中,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车辆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给付折价款25000元。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婚姻关系一节,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准许。对于财产分割一节:首先,双方对于涉案车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即涉案车辆归张某某所有,由张某某给付霍某折价款25000元;其次,关于张某某所主张的拆迁利益,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情况,该拆迁利益还涉及案外第三人,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应另行解决。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相比民法典施行前的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霍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但结合霍某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霍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霍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而张某某无过错。因此,对于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结合霍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6万元。

综上所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评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主要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例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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