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钱被大股东拿走,分三种情形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研究(五)

控制公司的一方把公司的钱拿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4件再审审查裁定里出现过三种拿法,直接占着资产,挂成借款往来转出,签协议给公司虚设债务。同样请求按关联关系处理,挂账转出的1件获得支持,直接占有的1件没有,后者还输在对方的占有有协议作依据。拿法不同,该用的条文与要证明的事也不同。

一座煤矿关闭后进了三笔钱,公司认为都该归自己,起诉一名股东和一名高管联合侵占,法院认定其中两笔依协议归这名股东,另一笔是专款,公司从一审输到再审审查。巴中一家公司破产,审计查出公司拿私人卡当库存现金用,一名被告名下挂着4,940,800元的长期借款往来,两名被告一会儿说这是公司还给别人的借款,一会儿说这是正常借款,最后被判返还。眉山审理的一件案子里,一家公司按和解协议向另一家公司付了1590万元,两家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协议确认的债有的认定不了是公司经营欠下的,有的本该由股东分摊。

没有任何交易,对方直接把钱或者资产拿走,公司还能不能按关联交易损害责任去告,选错了条文又会怎样?

一、拿法不同,告法不同

同样是公司的钱被拿走、公司请求按关联关系处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件再审审查裁定一件认可、一件没有认可,差别首先出在钱离开公司的方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民申8539号裁定(下称乐山占有案)中,公司起诉股东王某某与高管张某某联合侵占煤矿关闭后的款项,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原审用错了条文,应当按关联交易的规定处理。该院认为,股东滥用权利与关联交易分由两条规制,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原第二十条中的相应部分)与第二十二条(原第二十一条),公司起诉主张的是两人联合侵占公司资产,原审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同院(2025)川民申3487号裁定(下称巴中破产案)中,争议的4,940,800元挂在一名被告名下的借款往来里,两名被告主张公司即便要这笔钱,也只能另按借款关系去要,该院认为原审认定两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判令返还并无不当。

两件对照,经由往来转出的钱,关联关系的条文接得住,被公司主张为联合侵占的直接占有,该院没有按关联交易处理。乐山占有案的公司败诉还有一层原因,对方的占有有协议作依据,第二节展开。

顺着钱离开公司的方式,可以分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直接占有公司资产,对应乐山占有案。第二种是挂成借款往来转出,对应巴中破产案。第三种是签协议为公司虚设债务,同院(2025)川民申4001号裁定(下称眉山和解协议案)维持了协议部分无效、收款方返还的原判。第二种情形下也有公司败诉的,同院(2024)川民申6815号裁定(下称成都划款案)即是。三种情形归纳自这4件裁定,用途是提示起诉前选条文、备证据的重点,责任能否成立,仍看所选条文自身的要件。

读这4件案例要留意三点。其一,4件都是驳回再审申请的审查裁定,原判未变,说理围绕再审事由展开,篇幅有限。其二,裁定讨论的是修订前的公司法,下文用现行条序,必要处括注原条序。其三,4件中3件的文书标题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只有巴中破产案标为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4件裁定都没有把案由标签作为判断理由。

二、占着资产,先问凭什么占

对方直接占着公司资产、又拿得出协议一类依据的,公司要先拆掉这个依据。乐山占有案的公司没有走这一步,而对方有协议在手时,无论按哪条条文主张,都绕不过占有是否正当这个前提。

乐山这家公司的煤矿,由股东王某某依2011年1月6日签订的煤矿经营权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煤矿关闭后进了三笔钱,煤矿奖补资金7,852,100元,去产能指标交易款2,625,000元,返还的地环保证金1,394,400元。公司认为三笔都该归公司,却被王某某与张某某联合侵占,起诉请求王某某赔偿10,859,294.11元及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认定,奖补资金属于行政专项资金,专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化解公司债务,不属于公司财产。去产能指标交易款与地环保证金虽属公司财产,但依承包协议和关闭协议的约定应归王某某所有,在公司股东不主张相关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王某某是有权占有,两人联合侵占的认定失去前提和基础,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二审判决,公司仍未获支持,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公司在再审中对2011年的承包合同与2019年11月1日的协议提了不少意见。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内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公司及股东无关,由王某某自行负担,却没有约定合同终止后承包方投入形成的资产归谁,也没有约定承包方的取回权。2019年的协议由全体股东与王某某签订,公司认为股东无权授权王某某处理煤矿的全部财产,这份文件名为协议,实为股东会决议。公司还称,协议不能证明王某某有权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把奖补资金用于代偿他承包经营期间的个人债务。这些意见针对的都是占有依据本身,可公司的诉讼请求只有赔偿与连带两项,协议的效力没有作为一项请求提出来,一审写明的前提恰是股东不主张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公司败诉有两层原因,要一起看。一层是条文,第一节已述。另一层是权源,承包协议和关闭协议只要有效,王某某拿钱就有合同依据,按侵占、按滥用股东权利还是按关联关系去告,都要先证明占有不正当。只看第一层,会以为换个条文就能翻盘,乐山这家公司在再审中提出的正是换条文,一审驳回的理由却写在第二层。

直接占有又有协议作依据的,公司起诉时宜把协议效力一并提出来。乐山这家公司在再审中对2019年协议提的意见,股东无权授权王某某处理煤矿的全部财产、协议实为股东会决议,若在一审就作成确认协议无效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请求,一审认定有权占有所依赖的那个前提就要重新审查。主张可撤销的,还要留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权源动摇之后,再按占有人的身份选条文,第五节细说。奖补资金一类的专款另当别论,乐山一案的一审认定它专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化解公司债务、不属于公司财产,公司对这类钱要追问的是有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这与追回公司财产是两种请求。

三、挂在借款科目里转走

钱挂在借款一类往来科目里转走的,被告说不清款项性质时,巴中破产案按转出的数额判令返还,不必像关联采购那样比价,难点在被告的解释。这一类的2件一胜一负,巴中破产案的被告说法前后矛盾,公司胜诉,成都划款案的被告对大额支出作了解释,公司又拿不出反证,公司败诉。

巴中破产案的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由管理人代表诉讼。据两名被告所述,公司从事勘探,至今没有营业收入。管理人委托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做了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列出的问题包括用现金支付与结算、拿私人卡当库存现金用、记账无依据,审计建议还提示账面上周某、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公司的交易存在混同。争议的4,940,800元,在审计报告上是代某名下的长期借款往来。据两人的再审申请,二审依审计报告上代某名下的往来记录,认为不符合正常借贷的逻辑,判令周某、代某返还。

两人申请再审,说法有两套。第一套,这笔钱是公司通过代某向她的私人朋友陈某借的,借款转入了重庆某有限公司,那家公司与本公司交易混同,公司此后累计向陈某还了700万元,因陈某是代某的朋友,做账时记在了代某名下。第二套,4,940,800元就是代某与公司之间合法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即便不认可是替公司还款,公司也应当按借款关系另行主张,不能在本案中主张。四川高院认为两套说法前后矛盾,也都没有证据,结合审计意见,能够认定两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对这笔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原审判令返还并无不当。

第二套说法里有一个选路的问题。被告想把争议拉回借款关系,可第一套说法恰恰否认代某与公司之间有借款,公司若按借款去告,对方随时可以换回第一套说法。按关联关系主张,公司证明的是被告名下往来不合常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款项性质说不清的后果,在这件裁定里由被告承担。四川高院维持原判,没有采纳把案子拉回借款关系的主张。

这类拿法在账上有个特点。长期借款是负债科目,记的是公司欠别人的钱,名下挂着谁,付给谁或者谁指定之人的钱都可以记成还款。还款只减少负债,不进利润表,盯着收入、成本、费用查账的人看不到它,要从往来科目按户名逐笔查借方发生额,再对到银行流水。一家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账上的钱主要来自借款与股东投入,每一笔还款都该对得上当初的进账。按被告的第一套说法记账,也推不出这笔还款该由本公司负担,借来的700万元进的是重庆某有限公司,还钱的却是本公司,本公司等于替那家公司还债,实务中通常记作对那家公司的应收款,冲减代某名下的借款没有依据。被告拿两家公司交易混同作解释,审计意见提示的恰好就是这种混同。

审计提到的私人卡当库存现金,是同一问题的另一面。库存现金应当是出纳保险柜里能点数的现金,钱存在个人名下的银行卡里,在银行看来是卡主的存款,公司账上的库存现金就变成了对卡主的一笔债权。卡里公私收支混在一起,盘点对不上,也分不出哪一笔是公司的开支。这种做法若出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就对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即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巴中破产案的裁定没有写明两名被告在公司的身份,用的是关联关系与财产混同,没有走这一条。

成都划款案是这一类里公司败诉的一件。公司称原实际控制人朱某某在2015年3月31日至2021年8月16日间,以划款、借款、工资、房屋和汽车租赁费、货款、往来款等名义转走13,126,965.73元。四川高院认为原审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所列事实是朱某某持股30%,公章与财务依合作协议由母公司派员负责,超过10万元的支出有原因备注,朱某某提供了部分证据并作出合理解释,公司没有反证,也没有证明损失。与巴中破产案对照,两件都是一笔笔转出的钱,差别主要在两处,被告的解释能否自洽并有凭证,财务由谁掌握。这件裁定涉及的已披露抗辩与司法审计,本系列第二篇、第三篇已经讨论。

四、签一份协议,让公司背债

用协议给公司确认一笔债、再照协议付款的,公司一方可以请求确认协议相应部分无效、由收款方返还。眉山和解协议案走通了这条路,靠的是把协议里的债一笔一笔拆开。

这件案子的被损害公司,大股东徐某甲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他委派,收款的另一家公司股权由他夫妻无对价转给了姐姐和姐夫,法院认定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徐某甲,这一认定本系列第四篇已经讨论。被损害公司按和解协议向对方公司付了1590万元,股东曾某提起代表诉讼。原审认定,协议所涉款项一部分不能认定为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另一部分本应由继任股东分摊,判决协议部分无效,对方公司返还无效部分取得的财产。对方公司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认为两家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被损害公司的利益,驳回了再审申请。

协议确认的债里,争议最大的是一笔不超过1300万元的旧债。2013年4月16日的股权转让及房产作价入股协议约定,继任股东徐某甲、曾某、陈某乙、吴某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替公司清偿欠材料商和建筑商的不超过1300万元的债务,这是股权转让对价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这部分债务转为新股东个人债务,公司不再负清偿义务,结余部分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2017年8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写明,公司运营期间的费用由股东按股份比例出资,没有出资能力的,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义对外融资,利息按月息3%计取,同时确认为公司债务。对方公司据此主张,1300万元已经由决议改为公司融资偿还。四川高院没有采纳,理由主要有三。决议谈的是运营期间的费用,没有提到1300万元。1300万元的清偿期限是协议生效后一年,决议形成时早已届满。股东会若真作出把这笔股东债务转由公司清偿的决议,实质是公司替继任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决议内容也会因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

同一笔1300万元,在这几份文件里有三种记法,后果各不相同。记作股东个人债务,公司对这笔旧债不再负担,即便公司先替股东付了,实务中通常挂在对股东的其他应收款上,日后向股东收回。结余记作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投入、归公司所有的权益,股东不能再以债权人的身份把它要回去。记作公司债务,公司要还本付息。和解协议把本该股东承担的部分写进了公司对关联方的负债,等于把股东个人债务改记成了公司债务。笔者倾向于认为,审查这类协议,先把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入股的协议找出来,看哪些旧债已经约定由股东承担,这部分日后以借款的名目重新出现在公司对关联方的负债里的,真实性要逐笔追问。理由在于,这部分旧债按约定由股东清偿,公司负债随之减少,改由公司向关联方借钱偿还,公司负债一分没少,还多出利息,两种做法之间的差额,就是股东少付的股权转让款。

利息是另一处要拆的地方。决议允许的月息为本金的百分之三,借100元一年就要付36元利息。对方公司申请再审时自己说,被损害公司当时没有流动资金、没有收入来源,股东也不增加投资,是徐某甲在对方公司为它融资。对方公司称,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本金由股东会决议确认的750万元与此后核对的465,338.33元组成,曾某一方称原审逐笔审查后认定的真实债务为5,211,616.31元,公司按协议付出的是1590万元,裁定没有交代1590万元的构成。在笔者看来,决议允许按这样的利率对外融资,出借的若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公司,利息本身就是转移利益的一条通道。眉山一案的裁定没有单独评述利息,公司一方遇到同类协议,宜把付款拆成本金与利息分别核对,利率另作审查。

另有76笔款项,是案外人转账给公司工作人员的钱,转款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受对方公司委托转出,对方公司据此主张都是它借给公司的。四川高院认为,钱没有直接打进公司账户,要结合股东会决议、财务资料和审批情况,审查是否真实用于公司经营。原审逐笔核实后,对有具体支付事由且合理的工资、社保、税收、差旅等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股东会决议、财务凭证缺失或者存疑、用途不明、不具合理性与必要性的不予确认。曾某一方还指出,两家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记账凭证都是2019年制作的。实务中通常把这类款项放在四个问题下逐笔过,钱是否到了公司或者员工手里,员工拿钱办了什么事、有没有原始单据,支出有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记账凭证的日期与业务发生的日期能否对上。缺项越多,作为公司债务越难成立。

五、四条路各要证明什么

开篇那一问,答案分两层。第一层,没有买卖、服务一类的交易外观,公司仍可能按关联关系主张,巴中破产案的4,940,800元只是一笔往来,四川高院依关联关系的规定维持了返还。第二层,选错条文没有在这4件里单独决定输赢。成都划款案的公司申请再审时援引的是修订前公司法中挪用资金、侵占资产、关联交易与归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规定,法院按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审查,乐山占有案的公司要求按关联关系处理,四川高院认可原审的法律适用,两件的败诉都另有事实上的理由。条文选得准,作用在于让举证对准要件。

把没有交易外观的拿走放进第二十二条,反对的理由有两条。其一,乐山占有案中四川高院把股东滥用权利与关联交易分开看,公司主张的侵占没有按关联交易的条文处理。其二,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已有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股东滥用权利已有第二十一条,事事都往第二十二条里放,条文之间的分工会被打乱。

两条理由可以依次回应。其一,乐山一案是再审审查,审查的是原审依公司主张的事实适用法律有无错误,公司起诉时把事实写成联合侵占,再审时又主张按关联交易处理,裁定没有一般性地说没有交易就不能适用关联关系的条文。其二,第一百八十一条的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的主体是股东,不持股也不任职、靠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支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条都够不着。第二十二条把实际控制人列入其中,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关联关系,又包括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巴中破产案的说理也写到了这一句。第二十二条管的是借关联关系转移利益,与前两条各有侧重,并列援引不等于混用。

笔者倾向于认为,用不用第二十二条,看钱走的通道。钱经由控制方本人的账户、名下往来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流出公司的,第二十二条对得上,被告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它是公司法上可以直接援引的主要依据。对方凭协议或者其他名义直接占着公司资产、中间没有关联方经手的,按其身份用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一条更贴合事实,第二十二条可以并列援引。理由在于,法院依公司主张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条文,起诉时就把钱走的通道写足、条文并列,比乐山那样到再审才换条文稳妥。

第一条路是第二十二条。依照该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一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要证明三件事,被告在转款时具有上述身份之一,钱经由其关联关系流出公司,公司因此受有损失。身份怎么认,本系列第四篇已经讨论。挂账转出、被告又对款项性质说不清的,巴中破产案按流出数额判令返还这笔往来,被告对支出作出合理解释的,流出数额不等于损失,成都划款案的公司没有证明损失,诉请未获支持。

第二条路是第二十一条。依照该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须是股东,公司要证明滥用、损失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都划款案的法院即按这个思路审查,看相关行为是否事先向公司披露、是否经公司决策机关批准。这条路够不着不持股的实际控制人。反过来,被告持股的,公司以他是实际控制人为由把第二十一条排除出去,未必走得通。乐山占有案的公司在再审中称,王某某是实际控制人,并非以股东名义参与经营,谈不上滥用股东权利,四川高院仍按公司起诉时所称作为股东的王某某与作为高管的张某某联合侵占来审查,认可了原审的法律适用。

第三条路是第一百八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分别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以被告所得为对象,条文没有以公司损失为条件,公司算不清损失、却能证明对方拿了多少的,这条路更顺。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还应当赔偿。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能否据此适用第一百八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六条,条文没有写明,这4件裁定也没有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依照第一百九十二条,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乐山占有案的被告之一张某某是高管,公司对他可以走这条路,前提仍是占有依据先被拆掉。

第四条路是合同效力。拿走的通道是一份协议的,请求确认协议相应部分无效,由收款方返还依该部分取得的财产,眉山和解协议案的原审即如此判决。这条路的被告是收款的合同相对方,不要求它是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起诉合同相对方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下称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起诉,该条所指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修订前条序,现为第一百八十九条。乐山占有案中由全体股东与王某某签订、涉及公司款项的协议,也可以从效力上着手。

六、名目背后的那笔钱

四川高院这4件,公司一方两胜两负。胜诉的两件,一件把挂在被告名下的借款往来拆到对方说不清,一件把和解协议里的债逐笔拆开,分出哪些是经营欠下的、哪些该由股东自己出。败诉的两件,一件没有动摇占有所依据的协议,一件对方对大额支出作了解释,公司又证不出损失。三种拿法各有名目,占有借的是协议,转出借的是借款科目,背债借的是和解协议,公司追回的路,先拆名目,再选条文。账从哪里来、被告是谁,本系列第三篇、第四篇已经讨论,本篇补上的是钱被拿走之后从哪条路追。

名目写得再周全,也要经得起一笔一笔对回账上。

引用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时间
(2024)川民申853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7日
(2025)川民申348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9日
(2025)川民申400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日
(2024)川民申681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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