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字认过挂名,再审改判登记股东不用补出资

登记在册的股东,一句我只是挂名,能不能让自己不用向公司补出资?一家贸易公司的两名登记股东,一审、二审都被判分别向公司返还51万元和50万元。官司打到广东高院再审,两人不用还了,要还钱的换成了当初没登记在册的实际投资人,金额也变成了59万多元。改判的关键,是一份签于2002年1月10日的协议。

一、101万元出资,验资后转了一圈就走了

这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先后经过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审理,又由广东高院提审改判。

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3日,注册资本101万元。登记股东是陈某和湛某,陈某出资51万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湛某出资50万元,任副经理、董事。实际投资者胡某担任经理。

验资报告记载,截至2001年7月20日公司已收到101万元。公司账册则显示,2001年7月25日有一张101万元的支票转出,收款人写的是陈某,用途写着往来。

陈某否认收到这笔钱。胡某承认,验资是他委托中介代办的,钱由中介提供,验资后又由中介转走。

2002年1月10日,陈某、湛某与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写明两人只是协助注册,没有投入资金或实物,不享受股东待遇,公司盈亏和债权债务由胡某负责。

2002年10月21日,湛某把50万元出资转给胡某,陈某把5.55万元转给胡某、40.4万元转给武某,新章程记载胡某、武某、陈某分别占55%、40%、5%。

此前的2002年2月25日,公司账户进了一笔417019.2元。陈某、湛某说这是武某付的股权转让款,由胡某指定打进公司账户充作出资。公司承认收到了钱,却没有说明这笔钱的性质,也没有提供证据。

后来公司登记股东在2016年、2018年两度变更,换成了新的一批人。胡某另案起诉新股东索要股权转让款。随后,某贸易公司起诉陈某、湛某分别返还51万元、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胡某、武某对10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陈某、湛某分别返还51万元、50万元及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胡某向公司返还592980.8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请求,陈某、湛某和武某都不用担责。

工商登记像挂在门口的一块招牌,公司自己清楚店主是谁,就不能拿着招牌去找挂名的人讨债。

本案要探讨的是,公司明知股东挂名,还能不能按登记向挂名的人追讨出资。

二、一审二审看登记,再审看公司自己签过什么

(一)前两审为何判挂名者还钱。一审认定陈某、湛某抽逃出资的事实存在,判两人返还,胡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的思路更直接,即便两人只是名义股东,从登记外观看他们就是股东,要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履行股东责任。

陈某提出那笔41万多元的进账可以冲抵出资,二审认为他只是名义股东,这个说法的可信度明显不足,没有支持。

(二)再审为何改判。再审抓住的是公司自己的态度。公司与陈某、湛某签协议书时,就已经知道两人替胡某挂名。按照公司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东的真实意思,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是胡某,陈某、湛某不负出资义务。

谁抽逃了出资,再审也重新认定。胡某自己承认委托中介垫资验资、验资后由中介转出,据此认定胡某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要向公司返还出资并支付利息。至于陈某、湛某有没有协助抽逃,再审认为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所以两人也不承担协助责任。这里的表述是证据不足,再审并没有认定两人与转款毫无关系。

那笔417019.2元怎么处理,是本案很见功夫的一处。公司承认收到了钱,却说不清性质,也拿不出证据。再审据此把这笔钱抵作胡某应返还的出资款,101万元扣掉这部分,胡某还要再返还592980.8元及利息。我的理解是,钱进了公司账户、公司又说不清来路,不利后果就落在公司一边。

三、公司内部的账,按公司内部的真实意思来算

放到更一般的情形里看,名义股东要不要对公司负出资义务,先要分清这是公司内部的争议,还是牵涉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争议。

股东名册主要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发挥作用,工商登记主要面向外部,保护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对登记的合理信赖。本案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没有外部第三人的信赖需要保护,股东身份就要回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各方的约定、谁出了钱、谁在管公司来认定。

在这个框架下,公司知情并且以书面形式认可挂名安排,是一个分量很重的因素。本案协议书写明两人只协助注册、不享受股东待遇、盈亏由胡某负责,说明公司把两人登记为股东只是为了办理对外隐名的手续,并不认可两人的实质股东身份。这份协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不能违反约定要求两人补出资,只能找胡某。

处理这类纠纷还要防止规则错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处理的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属于外部争议规则。把它搬到公司向挂名者追讨出资的内部争议中,前提并不对应。

公司股东换了人,也不影响结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此前以公司名义签的协议不会因为股东更替而失效,公司以股权已经变更为由,主张原来的隐名安排不能对抗变更后的公司,同样站不住。

还有一种本案之外的情形。新股东买下股权后,以公司名义回头追原股东的出资。如果转让方恶意隐瞒抽逃出资,标的股权存在质量瑕疵,受让方可以依据转让合同追究转让方的责任。合同合法有效又不存在这类情形的,受让方在接受公司出资现状后另以公司名义要求转让方再出资,有违约定和公平原则。

四、挂名者和收购方,各自先盯住什么

本案规则影响较大的,是替人挂名的登记股东和准备收购老公司股权的投资人。

对挂名者来说,要先找出能证明公司知情的书面材料。本案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作为一方签字的协议书,单有挂名者与实际投资人之间的私下约定,对公司的约束力就弱得多。没有这类文件的,可以争取让公司以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形式确认挂名安排,同时远离出资款的进出,不在转款凭证上签收。

实际投资人则要看到,挂名能让别人对公司脱身,却不能替自己脱身。垫资验资、验资后转走的模式,在本案中直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收购方要在签约前把出资底子查清,核对验资后资金的去向,在转让合同里写明出资瑕疵的担保和赔偿条款。股权买进来之后再拿公司名义翻旧账,很难绕开自己签过的转让合同。

本案依据的是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名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人,即便不负出资义务,也可能因职务被追问。

从财税角度看,出资验资后马上以往来名义转给个人,在账面上通常挂成公司对个人的往来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经营的,可能被视为红利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账上性质不明的进账,也容易在税务检查中被问及来源。这些只是一般性提示,本案判决没有涉及税务处理。

挂名者能否脱身,看的是公司当初自己签认了什么。在公司内部,登记让位于各方的真实意思,101万元的出资责任从两名登记股东转到了实际投资人身上,那笔说不清的41万多元也算回了公司自己头上。类似纠纷怎么判,取决于各自能拿出的书面约定和资金证据。

本文案例来源于入选2026年度案例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再23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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