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知识产权律师:唤醒词能不能抢注? ——“小爱同学”唤醒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开放性和多样性。鉴于市场竞争环境的瞬息万变和经营者竞争手段的不断更新,法律无法全面列举商业社会中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应受保护的法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法益保护进行深入分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发布了其人工智能音箱,该音箱采用了“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此后,该公司还将其应用于手机、电视等产品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中,同样采用了“小爱同学”作为唤醒词。陈某在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跨不同商品类别申请了包括“小爱同学”在内的66枚商标。随后,他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发出律师函,指控其侵犯了他的“小爱同学”商标权。同时,陈某还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上使用了“小爱同学”商标,并共同发布了产品宣传文章。

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陈某和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该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因此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并向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陈某与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并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了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陈某和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陈某需赔偿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深圳市云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对其中的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案件,展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权益方面的应用,对于规范新业态下的经营行为、推动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价值。

在本案中,“小爱同学”这一由原告研发的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并未直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受保护对象。然而,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准确分析了涉案经营者的经营和竞争状况,指出“小爱同学”作为语音唤醒词已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长期使用,并与原告的人工智能技术及产品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基于此,法院认定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的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这一基于市场竞争实践的法益保护司法实践,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此外,本案的另一亮点在于清晰梳理了数字竞争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条款的适用逻辑。尽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在人工智能等新业态背景下,但它们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典型违法行为条款。对于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可以通过适用该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司法规制。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为分别适用了典型行为条款和一般条款,既避免了一般条款的滥用,也合理回应了经营者的维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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