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挡住股东涤除之诉,只有三条理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研究(一)

公司想挡住一场涤除登记的诉讼,站得住的理由只有三条。现行公司法第十条给辞任的法定代表人留了三十日的补任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公司还不动,其余抗辩多数撑不住。

一个人从公司离职,公司给他开了离职证明。他往公司注册地寄了两封信,一封是辞任通知,一封是催办变更登记的催告函,两封都因为无人签收被退回。公司的注册地址长年没人上班,实际控制人联系不上,一审二审公司都没有派人到庭。他自己因为公司欠债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机票坐不了高铁。一审法院说他没有把公司内部的路走完,判他败诉。类案里这样的人不止一个。有的是给老板开车的司机,被登记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的是公司开业时被安排暂时挂个名的品牌总监。有的是入职时把身份证原件交给公司,离职时才拿回来,几年后发现自己成了某家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公司到底拿哪三条能挡住,哪些听起来有力的理由其实一条都不成立,最后给一张可以直接对照的表

一、公司挡得住的三条

涤除登记之诉的胜负,落在两个正面要件加一个外部考量上,公司的抗辩也只能从这三处下手。所谓涤除登记,用当事人的话说就是把自己的名字从公司的登记或者备案信息里划掉。

第一处是实质关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性质上接近委托合同,当事人对内管理、对外代表,公司则给予职位与报酬。这层关系一旦从事实上断掉,登记就与真实状态脱节。公司若能证明关联仍然存在,涤除的前提就不成立。

第二处是内部救济。选任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己的事,司法介入以当事人手里已经没有可用的内部工具为条件。公司若能指出一条当事人本可以走却没有走的内部路径,就能把案子挡在实体审理之外。

第三处是外部利益。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建立交易信赖。公司若能说明涤除会让某个具体的信赖利益落空,法院就要在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重新权衡。

这三处对应三类抗辩,成立条件各不相同,实务中的胜负差别也很大。前两条是硬门槛,第三条是软权衡,四川各中院对第三条的态度目前并不一致。下面逐条处理。

二、股东身份是第一道

实质关联这一类抗辩里,稳定成立的形态是当事人本人仍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3民终2767号案中,当事人自2021年6月起同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本人也是登记股东。二审法院给出三点理由驳回其涤除请求,一是本人对登记知晓认可,不属被冒名,二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涤除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作为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股东,在股东身份未变更或涤除前,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该案还专门回应了上诉人提交的类案,指出那些案件的当事人并非登记股东,与本案案情不同。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3436号案的处理更直接。当事人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及现任股东,长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审法院认定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具有实质关联,并非挂名法定代表人。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这位法定代表人本人委托,法院因此指出,公司是否同意涤除不足以成为司法确认涤除的理由。这一笔点破了一种常见的操作,即由挂名者以公司名义应诉并当庭表示同意,试图用双方合意换取一纸判决。

(2025)川01民终12670号案中,当事人持股50%并任监事,主张自己只是名义股东、实际由另一股东持股,但没有提交代持协议一类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进一步指出,即便代持关系存在,在代持协议未被撤销、无效或解除之前,登记股东的身份也不因此消灭。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14民终272号案的说理更进一层。该案当事人手上有股份代持协议、中止合作协议和声明三份文件,但二审法院仍以举证不足驳回,理由是当事人无法解释为何在签订中止合作协议之后公司又办了一次工商变更登记而其仍任经理与股东,并且认为在股权未发生转让的情况下直接涤除股东信息会导致该部分股权归属不明,违反商事外观主义与资本维持原则。这句话点出了股东涤除与高管涤除的根本差别,高管的位置空着,公司自己承担不利后果,股权的位置空不得。

反过来看,非股东的涤除请求几乎没有输的。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5475号案的原告是公司司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5)川1302民初1593号案的原告是被上级公司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6民初21960号案的原告离职后已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案的共同点是原告都不是股东,法院都支持了涤除。

这条抗辩存在一个明确的反例,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5民初5667号案的原告曾经是股东,但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公司也已作出免职决议,法院支持涤除。可见曾经持股这件事本身不起作用,判断落在当下是否仍登记为股东。股权已经转出、只是登记未同步的,不适用本条抗辩。

三、内部救济没走完

第二类抗辩的成立条件,是当事人手里还握着能够启动内部程序的钥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民申9945号案给出了这条抗辩的标准形态。再审申请人是公司发起股东之一,至审查时仍是股东,并由股东会选任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他的任期早已届满,也曾按章程召集股东会拟改选,因其他股东未按期到会而未能召开。省高院仍认为,其在公司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前应当依法履职,公司内部自治事务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其诉求仍可寻求公司内部救济。

(2025)川01民终14057号案更为严格。当事人是公司执行董事,章程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的职权,且赋予其召集股东会的权限。二审法院指出,没有证据显示其已向公司发起辞任申请,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作为执行董事已召集股东会决议自身身份涤除问题,因此未穷尽内部救济。

(2025)川01民终9241号案的处理值得公司一方细读。控股股东已经作出提名免去当事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董事职务的决定,但没有召集股东会,公司也没有开会,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当事人在章程和法律上仍具备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更关键的是,法院指出当事人作为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讨论董事长任免,且其至今仍在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任职,有条件与控股股东沟通并争取由该股东召集股东会,而公司已举证证明另一自然人股东并未拒绝参加沟通。这是把内部救济从形式义务推到了实质义务。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04民终258号案把这条抗辩推到了受理阶段。当事人是执行董事,公司出具的回执确认收到辞任报告并承诺启动内部选任程序,二审法院仍认为其有权召集股东会讨论涤除及产生新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事项,该回执不能否定章程规定的选任程序,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维持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日同院作出的(2026)川04民终263号案结论相同。

(2025)川01民终605号案则从另一角度切入,控股股东已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未失灵,无司法介入必要,维持驳回起诉的裁定。

(2025)川民申58号案把两类抗辩合并使用,除认可原判关于当事人仍在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认定外,还从公司参与诉讼的情况反推其内部治理并未完全失效,认为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当事人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实现救济。这一笔提示公司一方,积极应诉本身就是内部治理尚可运转的证据。

这条抗辩同样有反例。陈某飞诉上海某装饰有限公司案(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中,当事人先请求监事召集股东会未果,再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议案被大股东投了反对票。二审法院认定,受限于其持股比例,即便再次召集同一主题的临时股东会,目的仍然无法实现,故已穷尽内部救济。可见走完程序不等于取得结果,能证明结果在现有股权结构下不可能取得的,同样算穷尽。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20民终629号案处理的是另一种反例,即客观不能。当事人两次向公司注册地邮寄辞任通知与催告函均因无人签收退回,公司自2025年2月起经营停滞,注册地址长年无人办公,实际控制人失联,一审二审均未到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一审以未穷尽内部救济为由驳回,实质上是苛求当事人完成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内部程序,加重了其举证和救济义务,予以纠正。(2025)川01民终25207号案的说法更简洁,当事人已向公司的独资股东提出辞任请求并遭拒绝,表明其已尝试触及能够触及的内部决策主体,再要求穷尽形式上的内部程序已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四、债权人利益上有分歧

第三类抗辩是本案由目前分歧集中的位置,四川各中院给出了方向相反的两套说理,且都在近一年内作出

支持涤除的一方以(2026)川20民终629号案的三段论较为完整。第一段,涤除登记只是把已与公司丧失实质关联的个人从登记事项中移除,并不免除该个人在任职期间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段,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涤除登记不影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债务。第三段,当事人因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个人征信、日常出行及正常生活持续受损,而把他继续绑在这个位置上对于推动公司偿债并无任何实际帮助。(2025)川01民终25207号案的表述更为凝练,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是解除其未来继续代表公司的资格,并未免除其债务,对外债务的存在通常不构成否定涤除权的绝对障碍。该案当事人本人就是公司的共同债务人,公司据此抗辩,仍被驳回。

拒绝涤除的一方以(2025)川13民终2767号案为代表,理由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对公示信息的信任建立交易,现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与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的说理一脉相承,该入库案例的二审同样以法定代表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涤除将损害债权人利益作为不予支持的理由之一。

两套说理都有道理,问题在于它们各自成立的射界不同,把两者放在同一层面比较容易得出对立结论

因此,把分界线画在当事人是否仍为登记股东,比画在公司或个人有无债务更站得住,理由有三点。其一,债权人对法定代表人姓名的信赖,实际指向的是找得到人、告得到人,而涤除并不改变公司的责任财产,也不改变任职期间已经发生的个人责任,这一层信赖并未落空。其二,股东身份不同,股权是责任财产的组成部分,涤除股东登记会让这部分财产的归属不明,(2026)川14民终272号案讲的商事外观主义与资本维持原则,说的正是这件事,前者指外部人可以信赖登记显示的状态,后者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财产不能随意流失。其三,如果以有无债务为标准,等于把一个几乎所有停摆公司都具备的事实变成通用挡箭牌,第三类抗辩会吞掉前两类的全部功能。

五、限高不等于失信

第三类抗辩里被反复援引的失信一词,实际上混装了两件不同的事,把它们拆开,这条抗辩的适用范围会明显收窄

限制高消费是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的行为限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随之被限高,这是四川类案中常见的情形,(2026)川20民终629号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5)川0302民初1357号案、(2025)川13民终2767号案的当事人受到的都是这一类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是对被执行人本人的信用惩戒,主体是公司还是自然人,需要看名单的记载对象。

这一区分在现行法下有了新的意义。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写的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改写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该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把这项义务落到了时限上,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原则上三十日内解除职务,并自解除职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由此可以推出一个方向相反的结论。如果当事人本人确因个人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不但不能以此拒绝涤除,反而负有主动解除其职务并办理备案的法定义务,此时当事人的诉请与公司的法定义务指向同一结果。如果当事人只是因公司被执行而被限高,本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那么第三类抗辩连事实前提都不具备。

截至本文写作,四川的类案中尚未见到裁判文书采纳这一处理,主张涤除一方在庭审中提出这一点时,宜同时提交名单查询的记录以固定“被限高”与“被列失信”的事实区别,不要指望法院主动去分。

还有一项动向值得记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其第一条拟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为被告请求确认辞任生效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涤除登记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参加诉讼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未参加诉讼的,应当判令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涤除登记信息,同时确认法定代表人自公司收到书面辞任通知之日起辞任。截至本文写作,该稿尚未发布施行,只能作为动向记录,不作为裁判依据。规则一旦调整,本节讨论需要相应更新。

六、财税记录怎么用

把实质关联丧失这件事钉死的证据组合。四川的类案里,判决对证据的引述往往只有一句社保记录显示当事人已在他处参保,背后的取证路径和证明力层次值得展开。

**社保参保证明。**这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份证据,(2024)川0106民初21960号案、(2024)川0106民初20212号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5)川0193民初12231号案、(2025)川0193民初6615号案都以此为核心。需要注意它证明的是缴费主体,不能与劳动关系画等号。挂靠代缴、集团内由关联公司统一缴纳的情形在中小企业中并不罕见,(2025)川01民终25207号案里公司就在二审提交银行流水明细试图反证。稳妥的做法是把参保证明与入职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份一并提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这份材料比社保更贴近是否领取报酬这一待证事实,实务中却很少有人用。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由支付方按月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查询自己的收入纳税明细,逐月看清哪家单位为自己申报过工资薪金以及金额。它的关键优势在于取得不依赖公司配合,也不依赖法院调取。如果公司抗辩称当事人参与分红,则可以反向查询该单位有无为其申报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分红决议、款项支付直接对应,查不到申报记录就是有力的反证。

**审计报告与年度报告。**徐某栋诉宜兴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用得较为典型,法院引用公司填报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应年度审计报告,认定资金未到账、无生产经营内容,据此支持公司从未实际经营的判断。使用这类材料时要明确它在证据法上的位置,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不是事实本身,证明力取决于出具主体的资质、审计范围和意见类型。用它来佐证公司未实际经营,宜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让报表数据与申报数据相互印证。

原始凭证的反向作用。(2025)川民申2140号案里,公司拿出由当事人签字的出库单,主张其离职后仍在履职。当事人一方的解释是这些单据数量很少,且因负责人身份尚未变更只能签其名字。这类争议的处理要点在于,单据签字只是业务实质的表征之一,中小企业中代签与顺手签普遍存在,单张单据不足以推翻整体状态,应结合合同用印、发票开具主体、银行结算的授权链条一并判断。更有力的是印章与网银的控制权,谁保管公章、谁持有对公账户的U盾和支付权限,比谁在出库单上签过字更能说明问题。

四川高院在该案中还讲了一层,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与身份涤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没有提起反诉的,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这句话对两侧当事人都有用,主张涤除的一方不必因为担心被追责而迟迟不起诉,公司一方若确有损失主张,应当另案提起或者在本案提出反诉,放在答辩里讲没有意义。

七、三类抗辩对照表

以下这张表可以单独截图使用。左侧是公司拿出的理由,中间是这条理由要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条件,右侧是主张涤除一方的破解方向。

公司的抗辩 成立条件 破解方向
实质关联仍在 当事人现仍为登记在册股东,或仍有劳动关系、报酬、实际管理行为 提交股权已转出的证据链,或提交参保证明、个税收入纳税明细、新单位劳动合同
内部救济未穷尽 当事人按章程仍有权召集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所属股东体系内有可沟通对象 已召集但议案未通过,或持股比例决定结果不可能取得,或公司失联、被吊销、实控人下落不明
涤除损害债权人 当事人本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涤除会导致责任主体不明 区分限高与失信,提交名单查询记录,并说明涤除不免除任职期间责任,公司责任财产不变

配套的操作清单分两侧列示。

主张涤除一方

第一步发出书面辞任通知,收件人写公司并抄送全体股东,邮寄地址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的住所和股东的登记地址,寄件内容清单上写明辞任通知书的完整名称,保留邮寄凭证和查询记录。辞任通知可以直接采用下面这段表述。

“本人自本通知送达贵公司之日起,辞去贵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不再以任何名义对内管理、对外代表贵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请贵公司于本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照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本人将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第二步,如果本人是股东或者按章程有权召集会议,务必自行召集一次,通知提前十五日发出,议案中写明拟选任的继任人选。这一步是上述两份不予受理裁定给出的教训。会议通知的议案部分可以采用下面这段表述。

“议案一,同意本人辞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议案二,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并由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聘任×××担任公司经理。议案三,授权新任法定代表人于本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步,诉请分项写清楚,登记事项与备案事项分开表述,不要笼统写成涤除全部登记信息

第四步,同步固定三份证据,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被限高或被列失信的查询记录

公司一方

第一步核查当事人是否仍为登记股东,是则在答辩中把股东身份放在前段,并援引(2025)川13民终2767号案的说理层次。第二步核查章程赋予当事人的召集权,能指出一条其未走的内部路径,就在答辩中写明具体条款和可操作步骤。第三步,如果当事人本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要把公司被限高的事实包装成债权人利益受损,这条在成都、资阳两地的二审中已经被否过。第四步,必须到庭应诉,缺席的代价在类案中相当直接,多份判决把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作为公司治理失灵的佐证。答辩要点可以采用下面这段表述。

“原告现仍系被告登记在册的股东,其股东身份未经转让、撤销或者司法确认排除,与被告之间的实质关联并未消灭。依照公司章程第×条,原告作为执行董事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审议自身职务变更事项,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项程序,其主张的内部救济穷尽不能成立。

八、挡不住的那一堆

回到开篇的问题。除上述三条以外,公司在四川类案中提出过的其余抗辩,基本没有一条被采纳。

公司对外负有未清偿债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终25207号案已作否定回答,当事人本人是共同债务人也不影响。公司找不到接任人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4民初15263号案中公司自己承认无力组织召开董事会与股东会,法院反而据此认定内部管理失灵并支持涤除。股东之间有矛盾无法形成决议,丹棱县人民法院(2024)川1424民初36号案明确公司内部纠纷不能成为拒绝履行的理由。公司章证印章由他人控制,(2025)川01民终13069号案中公司的独资股东以此抗辩,法院认为其本就负有管理公司运营、保管印章证照的义务和职责,未提供证据的,该理由不足以对抗协助义务。当事人任职期间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川民申2140号案已明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大竹县人民法院(2025)川1724民初3536号案中法院把吊销未注销的状态作为支持涤除的理由而非障碍。

还有一类不属于抗辩但同样致命,即案由用错。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5民初16630号案指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这一案由针对的是有关事项已经确定发生变更、公司应当变更登记而未按时申请的情形,当股东是否被冒名这类事项本身不明确时,不属于本案由的审理范围,应当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解决。这属于股东身份本身如何认定的问题,与本文讨论的抗辩结构分属两层,此处不展开。

结语

三条抗辩,两条硬门槛加一条软权衡。对坐在公司一侧的读者,能守住的空间比想象中窄,与其在答辩状里堆砌债务与经营困难,不如老老实实核查两件事,人还是不是股东,章程给没给他召集会议的权。对坐在挂名者一侧的读者,赢面比想象中大,前提是把辞任通知寄出去、把该开的会开一次、把三份财税记录取出来。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在整条纠纷链上的位置,是一个人从一家公司脱身的收尾手续。它前面接着劳动关系解除、股权转让、决议效力,后面连着限高解除、征信修复和债务追偿。办这类案子容易犯的错,是把它当成一桩小案子,用一纸起诉状草草了事。

工商登记上的那个名字,从来不只是一个名字

引用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时间 入库编号
(2021)川1381民初5475号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9日 2023-08-2-264-003
(2019)川0193民初7378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2023-08-2-264-001
(2020)川01民终250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2023-08-2-264-001
(2023)沪0107民初1286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2024-08-2-264-001
(2024)沪02民终134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7日 2024-08-2-264-001
(2021)苏0282民初10454号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8日 2024-08-2-264-002

其他案例

案号 审理法院 裁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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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川13民终2767号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6日
(2025)川01民终3436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1日
(2025)川01民终12670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19日
(2026)川14民终272号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4日
(2025)川1302民初1593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1日
(2024)川0106民初21960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3日
(2025)川0115民初5667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8日
(2023)川民申994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
(2025)川01民终1405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0日
(2025)川01民终924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7日
(2026)川04民终258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3日
(2026)川04民终263号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3日
(2025)川01民终605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9日
(2025)川民申5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3月28日
(2025)川01民终2520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2日
(2025)川0302民初1357号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3日
(2024)川0106民初20212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9日
(2025)川0193民初12231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0日
(2025)川0193民初6615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日
(2025)川民申214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0日
(2025)川0114民初15263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6日
(2024)川1424民初36号 丹棱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2025)川01民终1306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8日
(2025)川1724民初3536号 大竹县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2025)川0105民初16630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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